一、外资并购应符合中国法律
外资并购境内企业应遵守中国的法律,不得造成过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竞争,不得因并购造成垄断,不得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外资并购境内企业,应符合中国法律对投资者资格的要求及产业、土地、环保等政策。
二、外资并购需进行反垄断审查的情形
外资并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投资者应在对外公布并购方案之前或者报所在国主管机构的同时,向中国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送并购方案。
1、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在我国境内拥有资产30亿元人民币以上;
2、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上的营业额15亿元人民币以上;
3、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及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在中国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0%;
4、由于境外并购,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及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
5、由于境外并购,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直接或间接参股境内相关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将超过15家。
三、反垄断审查由商务部进行
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应审查企业并购是否存在造成境内市场过度集中,妨害境内正当竞争、损害境内消费者利益的情形,并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接到报告后,认为可能造成过度集中,妨害正当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应自收到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日内,共同或经协商单独召集有关部门、机构、企业以及其他利害关系方举行听证会,并依法决定批准或不批准。